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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稿程序

  投稿論文寄達後,先由主編及執編針對稿件之體例格式進行「形式審查」,接續由編輯委員會推薦至少兩位審查人進行雙向匿名審查,並依據審查結果予以退稿或送回作者進行修改,待作者修改完成並經審查人推薦刊登後,再交由編輯委員會決議是否刊登。若決議刊登,即由編輯助理校對三次以上(含原作者之二校),再交由出版公司協助製版(現由五南出版社)及印製,最後由本刊編輯團隊進行後續發行作業。

完整之審查流程如下:
1. 收稿後,由主編及執編進行體例格式之形式審查。
2. 送交編輯委員會決定外審與否及推薦審查人名單,並依序邀請至少兩位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工作。原則上以多數編輯委員推薦者為優先,但排除可能妨礙公正審查之人選。
3. 審查人之推薦採匿名方式,審查作業亦採雙向匿名方式進行。
4. 審查結果可分為以下四類:1.「全文刊登(不必修改)」;2.「部分修改後,推薦刊登」;3.「修改後再審」;4.「不宜刊登」。
5. 原則上,兩位評審結果如為(1.1)、(1.2)或(2.2)時,即予接受;如為(1.3)、(2.3)或(3.3)時,作者需修改並送原審查人複審;如為(1.4)(2.4)或(3.4)時,則送第三審;如為(4.4)時,即予退稿。
6. 編輯委員會斟酌審查人意見與作者修改結果,作成是否刊登來稿之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