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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制衡與公共支出配置:我國地方政府的實證分析

  •  黃瓊如、何艷宏、林姿吟
  •  2012年11月  

    19卷 2期

     

    頁:101-128

  •  10.6612/tjes.2012.19.02.101-128

摘要

傳統關於政治預算循環(political budget cycles)的實證研究大都在探討選舉對一國總預算支出的影響,忽略了執政者可以在總支出水準維持不變或不增加財政赤字的情況下,經由支出項目的更動來達到勝選目的。除此之外,傳統的實證研究也大多假設行政部門對預算有完全的行政裁量權(discretionary power),而忽略了立法部門扮演否決者(veto players)對行政裁量權的制衡功能(checks and balances)。目前國內尚無立法制衡指標的建立,所以本文主要目的之一是建構完成地方立法機關的有效制衡指標。首先,參考Henisz(2005)建構我國21縣市立法機關的政治限制指標(political constraint index)作為否決者的衡量;利用國際風險指南(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資料庫所公布的台灣法治指標(law and order index)作為衡量台灣遵循法律的程度,然後結合這兩種指標,建構完成台灣省21縣市立法機關從1984年到2009年的有效制衡指標。本文依據所建構完成的地方立法機關之制衡指標,配合地方政府預算支出及選舉相關變數,從1984到2009年的縱橫資料,採用一般化動差法(generalized method of moments)進行實證分析,探討地方選舉對公共支出項目的影響,以及地方立法機關制衡功能對地方政治預算循環的影響效果。實證結果顯示,執政者確實於選舉期間調整預算支出細項來達成勝選目的,譬如刪減一般政務支出預算移向社會福利支出預算。實證結果也顯示,加入有效的立法制衡,確實可減緩或消除政治預算循環的影響,而且不論地方首長有無自由裁量權,並不影響立法機關的制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