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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過去文獻認為,地方民意代表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SNTV)的選制較重視選人不選黨,但由於地方政治人物的屬性多元又相互關聯,本研究以縣市議員選舉為例,採用網路調查結合聯合實驗設計,可區分出選民在投票抉擇時哪些個人屬性較重要;另一方面,代表正面黨性的政黨認同影響雖然仍有其解釋力,但「負面黨性」又是如何影響投票抉擇近來頗受討論,選民有無負面黨性與候選人個人屬性偏好的交互影響,更是本文關心的焦點。
本研究發現,多數臺灣選民心中偏好的地方民意代表個人屬性是較年輕、有政治經驗、未涉貪腐、在地人、學歷不低,卻不見得討厭政二代。若加入負面黨性的觀點,對選民的投票行為可以得到更充足的解釋,意即負面黨性使得大多數選民對地方民意代表的政黨標籤仍是敏感的,而不只是單純進行真誠投票,有人甚至會因政黨標籤投給涉及貪腐的候選人;另無特定政黨傾向的選民中,討厭泛綠的比例高於討厭泛藍,此應是目前執政黨的警訊。本研究對於政黨在地方選舉的提名策略亦具啟發性,能夠了解不同黨性族群的期待,推出迎合民眾偏好的候選人,適可促進民眾更積極參與地方選舉投票。

摘要

過去對於在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下,有關政黨因素如何影響選舉抉擇一直缺乏有系統的研究及瞭解。傳統的說法是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傾向於促成以候選人為中心的競選方式、並因而減少政黨考慮的重要性。本篇論文主張政黨因素可能會導致選民作出各種不同方式的決策;在一些案例中,政黨因素扮演過濾性因素,但在其他案例中,當選民願意在選票平衡的考慮下遵守其政黨的指示時,政黨便成為最主要的因素。本篇論文依照政黨因素產生其作用的不同方式,將選舉抉擇分成四個不同類型,而這樣的分析架構是採用1991年到1992年全島性選後調查的初步嘗試。

摘要

本篇論文的主要目的是從SNTV制度導致的政黨配票與候選人票源的集散度為切入點,來探討我國政黨競爭的本質與政黨政治的發展。本研究以一九八三年至一九九五年的五次立法委員選舉為分析的基礎,研究發現指出:第一,國民黨以責任區為主要配票方式,配合地方派系來區隔候選人票源,因此它的候選人票源較集中,而民進黨與新黨缺乏像國民黨一般綿密的基層組織與地方派系以為支援,因此其候選人得票較分散;第二,從長期來觀察,國民黨候選人的票源即使比其它黨候選人來得較集中,卻有愈來愈分散的趨勢,此一愈趨分散的態勢尤以自一九八九年以降最為明顯;第三,地方派系支持的候選人票源較集中,只是此一票源集中的現象也有下降的現象,這顯示地方派系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與反對勢力的茁壯,其在選舉中的影響力已有下跌的趨勢。這在在顯示出了當反對黨崛起且漸漸茁壯之後,國民黨以地方的基層組織與地方派系以為支援的責任區配票制度已不像過去一般具有成效。

摘要

政黨與選區是國會議員在國會裡議事所面臨的兩股力量,這兩股力量以不同的程度與方式影響國會議員的代表行為。本文以我國立法委員的代表取向與代表行為為研究焦點,研究發現指出立法委員的代表型態自一九八○年代中期以來,有自政黨取向朝向選區取向轉變的趨勢,對此本文提出一個可能的原因:自有力的反對黨民進黨出現,黨際競爭促使黨內競爭的激烈化,促動了在SNTV選舉制度下的立委去建立個人選票的動機,從而,許多立委在立法院與選區積極表現自己以期獲得選民的注意與支持,有時甚至不惜與政黨的立場相違背。同時,根據對於第三屆立委的研究發現指出:第一,有大約三分之二的立委偏向選區取向,而僅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立委偏向政黨取向;第二,立委的不同代表取向對其代表行為確實有很大的影響:政黨取向的立委較重視立法表現,而選區取向的立委較重視選區服務;同時,政黨取向的立委較選區取向的立委忠於政黨的立法領導;第三,個別立委的代表取向受到立委的得票方式、政黨歸屬、以及選區型態的影響,如果立委愈需要靠選區的力量才能當選,立委是國民黨籍,或者立委是來自於同質性較高的選區,將愈傾向採行選區取向的代表型態。

摘要

本文目的在於探討選舉制度的改變對國會議員競選政見,和其實踐政見之立法表現的影響。本文提出兩個假設:第一,單一選區相對多數制(SMP)下產生的國會議員,會比比例代表制(PR)下的更傾向提出地方性的政見,但不會增加社福政見;第二,SMP制下選出的議員,也會比PR制下的更努力將政見落實於立法表現的各項行為中。本研究以臺灣立法院為對象,進行準實驗設計比較。立法院第六屆(2005-2008)及第七屆(2008-2012)所使用的選舉方式,分別是以接近PR制的SNTV制為主的混合制,以及以SMP為主的兩票並立混合制。透過登錄第六屆與第七屆區域立法委員的公報政見及立法表現相關資料,探討比較選舉制度變遷對國會議員競選政見和其實踐政見之立法表現的影響。本文的發現基本肯定兩項假設,也就是SMP確實促使區域立委提出較多與地方選區有關的政見,但不增加社福政見;也驅動區域立委以較正式、可被觀察紀錄的立法行為,如法律提案及臨時提案,來實踐其政見。本文針對這些發現,更進一步探討以SMP和PR兩種制度所產生之代表的回應性和課責性,以及對社福政策之影響,來反思目前民主憲政設計較推崇PR制的趨勢。